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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对于叛国案、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、法律、 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,行使检察权.
2、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,进行 侦查。
3、对于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, 决定是否逮捕、起诉,或者不 起诉。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 否合法实行监督。
4、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,支持公诉;对罪人的自首;受理不服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、不起诉、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; 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、裁定的申诉;受
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。对于人民法院的 刑事判决、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。
5、对于监狱、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。
6、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。对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发现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依法提出抗诉。
7、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。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、 裁定,发现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依法提出抗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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