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的检察制度始于清德宗年(1875年)。自民国初年(1912)起,广东成立检察厅,各县成立审检所。民国14年(1925年)后,惠阳设潮循道,驻惠州,管辖24个县,其中包括博罗县,民革35年(1946年9月),成立广东博罗地方法院,内设检察处,配官员9名。1949年7月1日,在博罗县人民政府内设立“司法科”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,建立了新的人民检察机关,于1949年10月22日,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。1950年1月29日,中共中央通报了最高人民检察署四项规定。规定中指出:“先将各大行政区及所属之省与主要市、县的检察机关有重点地建立。”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于1955年7月2日成立,配有干部5人,1957年配有干部9人,担负批捕、起诉、出庭支持公诉、信访和一般监督等业务。
1958年12月,博罗县公安局、检察院、法院合并为“博罗县政法公安部”,行使公、检、法三机关职权,内设检察科,1959年2月改为预检科,仅有干部4人,同年3月又恢复为检察科,配有干部7人。
1959年7月,撤销政法公安部,同时恢复博罗县人民检察院,从1960年至1966年间,博罗县检察院干部保持9至10人。1966年5月,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,于1967年1月25日,公、检、法三机关领导权被剥夺,检察院处于瘫痪状态;1968年3月,成立博罗县革命委员会,下设保卫组,公、检、法三机关职能由保卫组取而代之,检察机关被撤销,检察工作从此中断了10年。
1975年1月,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《宪法》中,规定了检察机关职能由公安机关履行,从法律上完全取消了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。
1978年,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《宪法》规定,重新建立人民检察院,并重新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、职能、任务及领导关系。根据中央(78)21号文件和广东省委(78)52号文件精神,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于1978年7月1日重新建立,挂牌办公。重建初期的1978年配有检察干部7人,其中代检察长1人,副检察长1人。1980年后,全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和后勤保障服务,领导力量逐步加强,组织机构和检察队伍,以及业务建设等都得到较大发展,1981年至1989年领导力量由一正一副增至一正二副。1990年以后,领导力量又进一步加强,配备了检察长1名,副检察长3名,检察队伍逐年壮大,至1999年发展到68人,比1978年重建初期增长近10培,比1955年增长13培多。内设机构逐步完善,现发展为“一局一科六股一室”等九个业务部门,反贪局辖下增设“三股一中心”等四个业务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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